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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DUPONT”文字标志是原告杜邦公司椭圆字体“DUPONT”驰名商标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被告国网公司不能说明其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者其他任何方面与“dupont”一词有关,也不能证明其在域名领域对“dupont”一词享有在先使用的权利,却把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中的文字作为最具识别性的内容注册了“dupont.com.cn”域名。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如果在互联网上投入使用,必然会混淆该域名与“DUPONT”商标的区别,引起公众的误认。事实上,国网公司将“dupont.com.cn”注册成域名后并未使用,只是起到了阻止杜邦公司将其注册成域名的作用,妨碍了杜邦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
  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规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国网公司作为注册域名的代理商,在为他人代理注册域名时,知道告诫被代理人“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自己却将原告杜邦公司的驰名商标名称注册成域名。由此可知,国网公司注册“dupont.com.cn”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并且已在事实上造成了妨碍杜邦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驰名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后果。国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民法通则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条第一款也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国网公司恶意将杜邦公司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在收到杜邦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发来的警告信后,仍不纠正这种不正当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国网公司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鉴于国网公司并未实际使用注册的域名,杜邦公司要求国网公司赔礼道歉,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1日判决:
  一、被告国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销其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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