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

  14、证人五矿公司工作人员张慧红的证词,证实该公司于4月29日运进验货场的6个货柜,次日发现丢失3个,与张珍贵的供述相互印证;
  15、证人潘兆祥证词,证实张珍贵曾于1998年7月、11月,两次向其提起共同盗窃验货场货柜的犯意,其没有答应。该证词与张珍贵的供述相印证;
  16、证人保税区大门经警魏礼钟的证词,证实4月29日晚7时30分、8时和9时,张珍贵曾3次到其当班的岗亭玩,8时许还顶替其值了一会儿班;当天的车辆均按规定检查、登记后才放行,出场单及登记表均放在值班室桌上。案发后发现,4月29日晚收胜狮公司的3张货柜出场单及相关的登记表丢失和被撕走。该证词印证了张珍贵的供述;
  17、证人吴伟平、陈乾元、黄松杰、郑宝胜、周建胜(厦门运通集装箱公司调度、司机)的证词,证实4月29日晚7-8时,有一龙海口音的年轻人让他们从验货场运3个货柜到龙海港尾,出场手续均由该年轻人办理,该人要求货柜车绕道胜狮公司后出保税区大门。这些证人证言不仅相互印证,且与黄文章、张珍贵的供述印证;
  18、证人高安辉、高亚发的证词,证实4月29日下午,黄文章要高安辉联系拖车到保税区运货柜,高安辉即通过高国进联系厦门一拖车司机,并将司机的电话告知黄文章,让黄自己联系。之后,黄文章拉了3个货柜到港尾镇,5月1日经高亚发联系,黄文章、高亚发将3个集装箱及货物运往晋江寄存。5月3日得知货是黄文章从保税区偷出来的以后,当即到派出所报案。二证人的证词相互印证,且与黄文章的部分供述印证;
  19、证人港尾镇大经村江连根的证词,证实4月30日晚上,黄文章拉了229箱涤纶丝寄存在其家中。该证词与黄文章的部分供述印证;
  20、证人石狮市祥芝镇东园村林帮吉的证词,证实5月1日左右,外号叫“亚臭”的人与几个外地年轻人运了一些用纸箱装的货物寄存在其家,听亚臭讲是织布用的。该证词印证了黄文章的部分供述和证人高安辉、高亚发的证词;
  21、随案移送了现场、被盗货柜、货物、拖车以及保税区经警大队货物出区登记本的照片。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二被告人没有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证据证实,储运公司在承包经营海关验货场后,对进入验货场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因此,货物在受储运公司保管期间,视同储运公司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由于储运公司是两家国有公司投资设立的股份公司,该公司保管的财产虽可列为经手管理的国有财产,但被告人张珍贵只是该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从事的只是看管验货场的劳务工作,其身份是一般工勤人员,对场内货物不具有管理权利,既不属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故起诉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是定性不当,应当纠正。张珍贵、黄文章以及他们的辩护入关于本案定性不当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可以采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