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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

  被告人黄文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也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从本案实际情况看,海关验货场的工作——入场登记、开柜、装卸、核对放行,只是一般性劳务,不具有管理的性质;被告人张珍贵只是门卫,工作更不具有管理的性质,其身份与刑法所指的“委托管理”不相符,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外,本案犯罪对象是五矿公司所有的财产,该公司财产的50%是外商投资,不属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国有财产。因此,两被告人共同窃取五矿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2、二被告人对货柜里装有何物、值多少钱,事先并不了解,说明本案的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给予从轻处罚。3、本案被窃物品是保税品,其价值应按保税市场的价格计算。4、在共同犯罪中,犯意是由张珍贵提起,窃取货柜也是以张珍贵为主进行,被告人黄文章所做的只是一些辅助性工作,应认定为本案从犯。况且黄文章还有认罪态度好、协助公安机关追回大部分赃物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珍贵通过与国有的储运公司签订临时劳务合同,受聘担任储运公司承包经营的海关验货场门卫,当班时负责验货场内货柜及物资安全,凭司机所持的缴费卡放行车辆,晚上还代业务员、核算员对进出场车辆进行打卡、收费。受聘用期间,张珍贵多次萌发纠集他人合伙盗窃验货场内货柜之邪念,自结识了在厦门市象屿胜狮货柜有限公司任初验员的被告人黄文章后,两人经密谋商定作案。
  1999年4月29日,五矿公司将欲出口的6个集装箱货柜运入海关验货场等待检验。是日,正值被告人张珍贵当班。张珍贵即按与被告人黄文章的约定,通知黄文章联系拖车前来行窃。当日下午7时许,黄文章带着联系好的拖车前往海关验货场,在张珍贵的配合下,将场中箱号为NE-WU5111199、NEWU5111120、NEWU5111218的3个集装箱货柜(内装1860箱涤纶丝)连同3个车架(总价值659878元)偷运出验货场,并利用其窃取的厦门象屿胜狮货柜公司货物出场单,将货柜运出保税区大门,连夜运往龙海市港尾镇准备销赃。黄文章走后,张珍贵到保税区门岗室,乘值班经警不备,将上述3个货柜的货物出场单及货物出区登记表偷出销毁。
  次日上午储运公司报案。5月3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文章交代了赃物去向,并带公安人员前往石狮市祥芝镇东园村取获被盗的3个集装箱、3个车架和999箱涤纶丝,前往龙海市港尾镇取获229箱涤纶丝。同时,公安机关又将港尾镇工商所在黄文章转移赃物过程中查扣的345箱涤纶丝取回。上述赃物均已发还被窃单位,尚有价值76715元的287箱涤纶丝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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