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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

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珍贵。
  辩护人:杜德海,福建省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文章。
  辩护人:李明全,福建省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珍贵、黄文章犯贪污罪,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珍贵在被聘为福建省厦门市象屿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门卫后,利用其负责检查、看管象屿保税区海关验货场内集装箱货柜之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黄文章盗窃厦门象屿南光五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寄存在海关验货场的3个集装箱货柜,货柜内装有“华隆”牌多元酯加工丝(即涤纶丝)1860箱。货柜、货物以及连同盗走的3个车架,共计价值659878元。张珍贵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黄文章监守自盗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构成贪污罪。张珍贵、黄文章共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报案材料、立案材料、取赃笔录、退赃笔录、估价报告、二被告人身份证明、临时劳务合同、储运公司营业执照、章程、承包经营协议书、验货场操作规定、厦门市物价局收费批复、被窃货柜的缴费卡、证人证言和现场照片等。
  被告人张珍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自行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验货场内的货物由象屿保税区管理,张珍贵所在的储运公司只负责收费、放行,不核对谁是货主。因此,储运公司与货主存在着场地租赁关系,被盗货物不是储运公司保管的国有资产,张珍贵也不能成为受储运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根据储运公司内部规定,张珍贵作为门卫的职责是白天负责维持车辆秩序,晚上负责代收费、放行,不具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谈不上利用职务之便,其行为充其量是秘密窃取。起诉书指控构成贪污罪,是定性错误。2、从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上看,联系拖车司机和销赃都是由被告人黄文章操作,张珍贵并不知情,因此张珍贵是从犯,又是初犯,犯罪后悔罪态度良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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