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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

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
法公布(2002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刑复字第99号


  被告人杨湘海。因本案于1999年9月21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湘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0年12月23日以〔2000〕岳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湘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湘海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9日以〔2001〕湘刑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驳回被告人杨湘海上诉,维持原审对杨湘海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湘海按照任建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安排,在任建良开设的“阿良发廊”将任建良提供的100克海洛因通过易江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给吸毒人员曹××,获赃款人民币19000元。杨湘海将其中人民币16000元交给任建良,个人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并付给易江生人民币400元。
  199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湘海经与任建良共谋,杨湘海和瞿小松、江妹子(去向不明)共同出资人民币48000元(杨湘海出资2000元),交由任建良到广州购得海洛因400克,杨湘海自留20克海洛因,其余交给瞿小松、江妹子。
  1999年5、6月份,杨湘海三次为刘友保向任建良购买海洛因75克。在此期间,杨湘海还向任建良购得海洛因20克,以每克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冯××。
  1999年8月上旬,被告人杨湘海得知公安机关正在对其追捕,便携带现金35000余元逃往广州市。8月21日,杨湘海在广州市购得海洛因310克,次日下午返回岳阳市将海洛因卖给袁应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后公安机关将袁应平所购海洛因查获,重量为309.6537克。
  1999年5月下旬,被告人杨湘海应赵打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要求,通过任建良帮忙调换300克劣质海洛因。任建良同意调换部分海洛因。随后,杨湘海将赵打保的300克劣质海洛因转交任建良,并将任建良调换的50克质量好的海洛因转交赵打保。
  1999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湘海在广州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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