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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
 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健,四川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程长龙,四川雅安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晓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丽坤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周鼎力,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邢延军,北京市丽坤化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颖,四川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周鼎力。
  委托代理人:刘安颖、蒋旭,四川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山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威格尔公司)、北京市丽坤化工厂(以下简称丽坤厂)、周鼎力发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向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丽坤厂、周鼎力同时提起反诉。
  原告名山公司诉:被告威格尔公司与被告丽坤厂合谋制造假象骗取原告的信任,然后威格尔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向原告转让被告周鼎力的“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和柴油”专利技术,并提供年产汽油、柴油3000吨的专利技术设备一套,保证该设备的汽油、柴油转化率不低于70%,油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为此,原告需向威格尔公司支付技术转让和设备费用223万元。现在,原告依约支付了第一、二期款200万元,并在被告方技术人员指导下将被告交付的设备安装起来。但几次试产,该设备都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并存在事故隐患。被告也承认其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却对原告多次电话协商不予正面答复。请求判令3被告违约,连带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989732.63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和原告因诉讼开支的一切费用。
  被告威格尔公司辩称:本公司只是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理专利实施许可。本公司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专利实施许可证合同》,不应当成为本案被告,更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原告对本公司提起的诉讼,解除对本公司采取的强制措施,解冻本公司被查封的账户。
  被告丽坤厂、周鼎力答辩并反诉称:原告使用被告转让的专利技术和提供的设备,已经生产出70多吨合格的汽油柴油并销售完毕。这个事实证明被告的专利技术成熟可靠,专利设备达到了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原告所诉“设备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违背了客观事实。现在也可以在法院的监督下,重新对该设备进行生产考核,以明辨是非。被告为了降低和改善工人劳动强度,进一步提高设备的技术含量,才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同意在原告的设备上实施新的原料粉碎、筛筒机除尘、空气送料等技术项目。在上这些项目时,由于原告决策失误,发生了生产规模大,原料吃不饱,致使原料和生产成本高,生产越多亏损越多的问题。事实证明,原告遇到的困难完全是其瞎指挥造成的,与被告转让的专利技术和提供的设备无关。原告想通过诉讼来转嫁自己现在遭受的损失,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判令原告给付尚欠的技术转让及设备款23万元,给付其承诺的技术更新费10万元,给付违约金20万元,赔偿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反诉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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