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

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


  原告:成路。
  委托代理人:钱培昌,江苏省无锡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无锡轻工大学。
  法定代表人:陶文沂,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朱未萍、朱晋伟,江苏省无锡轻工大学工作人员。
  原告成路因与被告江苏省无锡轻工大学(以下简称轻工大)发生教学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8年9月25日,原告报名参加了被告与美国金门大学(以下简称金门大学)合办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班,学习期间,仅因一次单独旅游就被金门大学除名,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事后原告了解到,被告与金门大学合办的这个学位班,没有经过教育部门批准。被告也从不解释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MBA)与 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EMBA)的区别,在学位问题上欺骗了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与金门大学合办的这个学位班是非法的,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交纳的学费16.6万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2、学费16.6万元的交费收据;3、成路与轻工大经贸管理系签订的协议一份;4、1998年9月5日《无锡广播电视报》上登载的轻工大学办学广告一份;5、金门大学给成路的除名决定一份。
  被告辩称:被告与金门大学之间的合作办学,经过国家批准,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对就读的是EMBA班这一点是明知的,不存在被告欺骗原告的事实。原告是因未经批准私自出游才被除名,这个后果要由自己负责。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国家轻工业局轻人教(1998)2号文件;2、成路就读金门大学EMBA班的入学申请表一份,EMBA班在轻工大学开学典礼上的照片5张,成路在金门大学就读时填写的课程表;3、成路与轻工大经贸管理系签订的协议一份;4、成路的护照复印件,金门大学对成路的除名决定,金门大学学生守则以及成路的请假条,证人刘某某、施某的证词;5、金门大学南加州校区校长凯茜发给轻工大的电子邮件,以及证人俞某某、刘某某的证词等。
  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经国家轻工业局轻人教[1998]2号文件批准,被告轻工大与金门大学合作开设工商管理硕士课程。同年9月5日,轻工大在《无锡广播电视报》上登载广告称:轻工大与金门大学合作开办98’EMBA高级管理人才工商管理硕士班。9月25日,原告成路报名参加该班,并与轻工大达成“就读金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班的有关协议”。协议约定:金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班由金门大学和轻工大联合举办,由轻工大经贸管理系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及协调工作;该项目包括12门课程,其中5门课程在中国完成,另7门在美国完成;该班费用为2万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币;学员在学满6门课后退学,学校不退学费。之后,成路填写了金门大学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班入学申请表。10月5日,该班正式开学。成路按协议的约定,在无锡学完5门课程后,于1999年2月赴金门大学学习,并选修3门EMBA课程。3月底,金门大学南加州校区校长告知成路和其同班同学:根据他们所持护照的性质,不能单独外出旅游。4月2日,成路未经金门大学批准私自出去旅游。4月5日,金门大学以成路未经批准外出旅游和多次未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活动为由,通知成路休学。4月7日,成路离开金门大学。4月14日,金门大学对成路正式除名。5月初,成路回国。回国后,成路以轻工大欺骗本人为由,要求轻工大退还全部学费,由此酿成纠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