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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


  原告 刘京胜。
  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徐彬,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京胜诉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爱特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京胜、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京胜诉称: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1995年出版的译著《唐吉诃德》以三种版式在网上登出,供人阅读下载。该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1、立即停止刊登上述作品;2、在搜狐网站的显要位置和《北京晚报》上公开致歉;3、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搜狐爱特信公司辩称:该公司从未将原告的作品在网上登载,网上确有原告作品的三个版式,经过不同的访问路径发现,在www.shuku.net、www.cj888.com、www.chenqinmyrice.com等网站都登载该作品,搜狐网站只是与这些网站有链接关系。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请求。
  在本院11月23日开庭审理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链接其作品,但被告以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为由,拒绝其请求。11月30日,被告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说明”,表示被告决定停止对前述网站的链接。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京胜在1995年发表了其翻译的译著《唐吉诃德》。2000年10月,刘京胜在上网访问搜狐网站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首页上“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并继续点击“外国小说@(5064)”、“经典作品(86)”、“唐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译本序言”后,可在页面上看到其翻译的作品《唐吉诃德》。10月18日,经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以上操作过程和路径,以及终端监视器上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了公证。11月6日,被告亦在北京市公证处申请按照原告上网的过程和路径的操作过程进行公证。15日被告再次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在该处对上www.cj888.com、www.chenqinmyrice.com、www.yifan.net网站访问《唐吉诃德》中文版的过程和路径进行公证,以证明:1、该作品不是被告上载,亦不在被告网站的网页上;2、直接访问www.yifan.net、www.cj888.com、www.chenqinmyrice.com网站即可看见以原告作品为内容的页面。以上两个证据可以说明,因搜狐网站与上述三个网站有链接关系,所以通过搜狐网站,能够访问这三个网站上以原告作品为内容的网页。在法庭上,被告再次按原告所提交的公证书中载明的过程和路径上网进行了演示,当屏幕出现“《唐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刘京胜译”页面时,该页面的地址栏中不是搜狐网站的地址,而是其他网站的网址。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公证处(2000)京证经字第31995号、32409号、32657号公证书和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和演示记录在案佐证。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对原告享有漓江出版社1995年版的译著《唐吉诃德》的著作权的主张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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