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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

  被告龙岩交警队向法庭提交了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现场勘查简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一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讯问李治芳笔录等证据。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7月26日,第三人邱家流、刘莲华之子邱森彬无证驾驶闽FH20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第三人邱炳钦、谢小玲之女邱丽君和第三人周丽华、李霞等三人,由文亨方向往连城城区行驶。原告李治芳驾驶闽F60590号金杯牌小客车,由连城城往文亨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建文线175km+920m处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邱森彬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邱丽君当场死亡,李霞、周丽华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8月25日,连城交警队作出的第2000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治芳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人邱家流不服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向被告龙岩交警队申请复议。同年10月12日,龙岩交警队以(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了连城交警队第2000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驾驶车辆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不服该重新认定,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被告龙岩交警队提交的证据和三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证明。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认为:
  现场勘查简图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表明,原告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的轮胎制动拖印起于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路中线左侧0.5m,沿斜线向右进入自己一侧的车道内后,又前行约6.15m,在距离路中线0.46m处出现轮胎制动拖印拐点(即两车碰撞点)。这些证据证明,两车碰撞时,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在自己一侧的车道内,而邱森彬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处在占道位置。被告龙岩交警队认定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占道行驶,无事实根据,认定有误;认定邱森彬无证驾驶,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据此,该院于2000年12月19日判决:
  撤销被告龙岩交警队所作的(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中关于责任认定的部分。龙岩交警队应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本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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