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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

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
 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


  原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何之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燕,南京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宝强等19户。
  诉讼代表人:钟宝强,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6号502室。
  诉讼代表人:杨远馨,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4号302室。
  诉讼代表人:程道德,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6号301室。
  诉讼代表人:夏秀兰,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4号402室。
  被告: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6-2号。
  法定代表人:戴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为民,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宜敏,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副经理。
  原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钟宝强等19户因与被告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名公司)发生房屋侵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等诉称:原告居住的楼房,底层为被告所有,二层以上的产权为原告等所有。被告擅自在其底层拆改装潢,为架设夹层而深挖屋内地面将基础梁暴露在外,用膨胀螺栓把槽钢固定在楼房框架和四周墙体上,明显加大了楼房主体的负荷。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等的住宅墙体开裂,层面渗水,水管漏水,严重影响了原告等的居住安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等作为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状,并对受损的楼房主体结构和给排水系统采取补救加固措施。
  被告辩称:被告是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对属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装潢改造,所有工程都是经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报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后进行的,并且得到了房屋安全鉴定机关的鉴定认可,根本不侵犯原告们的权益。原告们所称的损害是楼房质量问题,与被告的装潢改造无关。原告们所诉无理,应当驳回。
  法院一审查明:
  坐落在南京市娄子巷164号、166号和166-2号的钢筋砼框架结构六层商住楼,建于1992年。底层为商业用房,层高4.2米,建筑面积362.04平方米,产权属被告盛名公司所有。二至六层为居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后,已由原告房产公司和原告钟宝强等住户分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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