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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被上诉人陈克政答辩称:中专预选考试结束后,齐玉苓私下曾对陈晓琪表示过她不准备上委培学校。正是由于齐玉苓有这个意思表示,所以我提供了鲍沟镇镇政府的介绍信和委培合同,齐玉苓才能被安排在统招兼委培考场。当然,以后陈晓琪使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齐玉苓不知情,但这并不违背齐玉苓本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我们侵犯的只是齐玉苓的姓名权,没有侵犯齐玉苓受中专以上教育的权利,更没有因此给其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被上诉人济宁商校答辩称: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完全是由陈克政精心策划并实施的。如果有其他具体行为人明知是假,还为陈克政编造或更改档案材料,应当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济宁商校履行了自己应尽的审查义务,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济宁商校在陈晓琪、陈克政实施的侵犯姓名权方面有故意行为,因此济宁商校没有给齐玉苓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被上诉人滕州八中答辩称:滕州八中当年以张榜公布的形式将齐玉苓的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进行了通知。齐玉苓的合法权益在1990年就已经受到陈晓琪、陈克政的侵犯,而滕州八中的财务章是1992年4月才刻制的,以加盖了变造的财务章让滕州八中承担侵权责任,于理不通。
  被上诉人滕州教委答辩称:滕州教委在1990年的中专招生工作中,从考试到录取以及考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都是严格按招生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齐玉苓被他人冒名上学,与我委无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滕州八中已将上诉齐玉苓的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给齐玉苓本人,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滕州教委承认是上诉人齐玉苓本人填报了委培志愿,因此被安排在统招兼委培考场参加考试。
  上诉人齐玉苓在被上诉人滕州八中毕业以后,其户口是由被上诉人陈克政持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迁出。
  被上诉人陈晓琪至今仍使用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自1993年8月到2001年8月,共领取工资计52043元。
  滕州市1997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0元,1998年1月至1999年6月为110元,1999年7月至今为143元。
  上诉人齐玉苓于1990年8月至1991年5月在山东省邹城市第二十中学(现为第四中学)复读,其间支出复读费1000元。1993年6月份,齐玉苓向有关部门交纳6000元城市增容费后转为非农业户口。同年8月,刘玉苓又就读于邹城市劳动技校,交纳学费等费用5000元。1996年8月,齐玉苓被分配与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自1998年7月,齐玉苓曾有一年多时间下岗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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