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与钟孝源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广州市公安局对从“易发”轮提取油漆漆膜所作油漆检验报告中,有的对应峰值相差50多个波数,检验报告的结论是“含有与对照样本油漆相同的成分”,而不是成分相同。该检验结果不能证明的“易发”轮油漆损伤部位留有的非本船的油漆,是“汕尾12138”船的油漆。
  观通站的“测报材料”中,编号036批光点从合批到消失的航迹,与渔民陈述“汕尾12138”船被碰撞后的航向航速不符。“汕尾12138”船本次出海航行9个多小时,仅在0500时左右测了一个船位(概位),没有航向航速变化的准确时间和记录,观通站据此从雷达荧光屏上众多渔船光点挑出来的记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不能证明客观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编号036批光点的航迹与“汕尾12138”船航迹基本一致不当。香港海事处提供的跟踪记录表明:代码W500的船舶0517时和0520时先后经过所谓编号036批光点合批位置和光点消失位置附近向东航行,相距不足1链。“测报材料”显示发生海事当日0100至0732时,从香港出来向东航行的外国商船只有一艘,与香港海事处提供的“BARZAN”轮出港情况、VTC跟踪记录、“BARZAN”轮海事报告等证据相矛盾,“测报材料”关于发生碰撞事故的当时当地的相关船舶动态情况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测报材料”不是原始记录,也未依法与原始记录进行核对。综上,该“测报材料”在反映船舶碰撞事实上,存在自相矛盾并与其他证据相悖,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不予采信。
  综合“易发”轮船首没有碰撞痕迹和损伤,从“易发”轮左舷提取的附着油漆与“汕尾12138”船的油漆不完全相同,“易发”轮经过出事海域时没有大幅度向左转向和减速,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碰撞位置与沉船和落水人员被救起位置的相对态势不符合当时当地的潮流,在发生海事时还有一艘从香港出来的集装箱船经过出事海域向东航行等客观事实,认定“易发”轮是肇事船的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易发”轮是肇事船,属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对方当事人在答辩中提出,肇事船当日0300时以前从薄寮东水道出香港以及“汕尾12138”渔船碰撞后没有停车的主张,因没有证据佐证,不予认定。
  对方当事人主张“易发”轮是撞沉“汕尾12138”船的肇事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错误,判决再审申请人易发公司承担“汕尾12138”渔船船舶碰撞所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损失,是判处不当,应当纠正。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于1999年5月18日分别判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