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庄志和、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诉官窖中心印刷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被告官窖印刷厂于1995年开始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至1997年5月底,共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约10万本,现仍应客户的要求生产此种挂历。经法院委托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组织专家组对官窖印刷厂生产的仿真宣纸国画挂历进行鉴定,结论为:官窖印刷厂生产的宣纸挂历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及生产宣纸挂历的方法,落入了发明专利93114279“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方法”的专利保护范围。对官窑印刷厂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的成本利润进行审计,结果为:自1996年1月至1997年5月,官窖印刷厂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的利润为人民币100988.40元。审理中原告庄志和、天明公司明确表示:对官窖印刷厂1997年5月以后生产、销售的仿真宣纸国画挂历所得利润,在本案中放弃请求,不予追究。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书、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书、技术咨询意见、审计报告、庭审笔录等证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庄志和于1995年12月30日获得的“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发明专利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庄志和与原告天明公司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天明公司有权与庄志和一起共同起诉侵权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天明公司与庄志和一起作为本案原告是适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被告官窖印刷厂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经专家鉴定,该挂历已落入了原告庄志和ZL93114279.2号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官窖印刷厂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官窖印刷厂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庄志和与天明公司已明确表示对官窖印刷厂1997年5月以后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所得利润不予追究,故只以官窖印刷厂从1996年1月至1997年5月底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所得利润作为侵权赔偿额。二原告请求官窖印刷厂赔偿20万元,依据不充分,不予照准,其他请求有理,予以支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