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庄志和、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诉官窖中心印刷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1993年11月15日,原告庄志和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发明专利。1995年12月30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庄志和ZL93114279.2号专利,并于1996年1月10日公告了该专利。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宣纸印品,所述宣纸上印刷有诸如国画、书法、篆刻的作品图案,其特征在于所述图案是利用包括电子分色机、胶印机、打样机的现代胶印设备,在所述宣纸上通过分色、拼版、晒版、打样、印刷等步骤,由胶印油墨印出。
  2、一种印刷如权利要求1所述宣纸印品的胶印制版、印刷方法,包括分色、拼版、晒版、打样印刷等步骤,该方法的特征在于:
  在所述分色步骤中采用200-250线/平方英寸的网点制版并在用电子分色机电分色时,将虚蒙(USM)键调到0-4或0-5,并将原稿上的底色去掉;
  在进行所述打样、印刷步骤之前将打样或印刷用的宣纸在温度25℃±2℃、湿度70%±10%的环境内平放1天左右时间;
  在所述打样步骤中采用原盒油墨,并将压印滚筒与纸台的距离设为7-8U,以及在进行打样的所述宣纸下面垫一张铜版纸;  
  在所述印刷步骤之前,将薄宣纸先裱在诸如铜版纸胶版纸的厚纸上,即将前后两边贴好一起印刷,对厚的宣纸可直接印刷;
  在所述印刷步骤中,将吸纸的气量调到7-8公斤,并将印刷速度设为2000-4000印/小时。
  1993年12月15日,原告庄志和与原告天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将其申请专利的技术许可给天明公司使用。合同约定:该专利申请转让许可包括三年内的全国独家许可和三年的普通实施许可,转让许可费用包括入门费30万元和销售提成两部分。在本专利申请技术被授以专利权后,双方有权阻止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并可一起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要求侵权方予以经济赔偿,所得经济赔偿由双方各分享50%。
  1996年12月1日,原告庄志和又与原告天明公司签订合同,将其已获得专利权的“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专利技术许可给天明公司使用。合同约定:该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包括一年内的全国独家许可和一年后的普通实施许可。实施许可费采用销售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销售额的5%。本专利如发现被第三方侵权,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制止侵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所得经济赔偿双方各得50%。
  对上述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原告庄志和与原告天明公司不存在争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