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曹秀康受贿案

曹秀康受贿案


  上诉人:曹秀康。
  辩护人:窦景俊,广州市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秀康受贿一案,由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湛江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2日以受贿罪判处曹秀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曹秀康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1998年5月,上诉人曹秀康利用担任海关关长职务之便,为湛兴实业公司的杨衢青、林柏青(均另案处理)走私进口小麦、油菜籽提供方便,使湛兴实业公司偷逃国家税款6000多万元。为此,曹秀康收受了杨衢青、林柏青贿赂的人民币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曹秀康收受的200万元存折;2、湛兴实业公司走私进口小麦、油菜籽的书证;3、行贿人杨衢青、林柏青关于找曹秀康商谈准备走私小麦、油菜籽,拟送给曹200万元人民币的证言;湛兴实业公司办公室主任廖宇关于按照林柏青的吩咐,到农行的一储蓄所存了200万元,将户名季伟、密码0168的活期存折交给林柏青的证言;湛江中旅贸易公司副经理金门庆关于为湛兴实业公司以少报多进的手段代理报送进口小麦2.59万多吨、油菜籽3万吨的证言;张猗关于在1998年8月份,曹秀康给她一个200万元人民币活期存折的证言;代梅芳关于在1998年8月份,张猗曾将一个存有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折交给她,让她去取款支付各种费用的证言;4、曹秀康对收受杨衢青送的200万元人民币存折一事的供述。
  二、1996年至1998年间,上诉人曹秀康多次收受李深、张猗(均另案处理)的贿赂,计有港币21万元、美元1万元、人民币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44098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1.2万元的CHRONNSSWSS牌手表一块、3840元的奥林巴斯牌C-1400L数码相机一部及CYMA牌相机一部。曹秀康应张猗的要求,利用担任海关关长的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批准由李深出资控制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对进口货物“先放行后征税”的优惠待遇。1996年7月,中正公司代理报送进口的36个集装箱,经海关查验后发现箱内所装的并非报关单上填写的汽车配件,而是车身总成,按规定本应没收,但曹秀康应张猗的要求,同意做罚款退运处理。曹秀康还多次应李深、张猗的要求,以湛江海关关长的身份为他们说情放行被扣的走私货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