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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学生、漯河市爱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许继公司通过有偿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了德国西门子公司的电力线载波机生产技术,并对该技术进行了国产化研制,生产出ESB-500型单边电力线载波机产品。此项产品给许继公司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许继公司对电力线载波机生产技术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未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出让或公开该技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技术是许继公司的产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学生利用职务之便掌握了此项商业秘密,违反许继公司的保密规定,尚在许继公司工作期间即与他人组建被告爱特公司,无偿使用此项技术生产产品进行销售,侵害了许继公司享有的合法权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禁止行为。被告爱特公司明知电力线载波机技术为许继公司的技术秘密,但为了无偿使用此项技术生产产品,以获取产业利益,采用作价入股的手段诱使郑学生带出此项技术秘密。以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学生和爱特公司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许继公司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应予支持。许继公司要求判令郑学生赔偿因单方中止合同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属劳动争议范围,应另宁处理。据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12日判决:
  一、被告郑学生及被告爱特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使用原告许继公司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并对已知悉的许继公司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二、被告郑学生及被告爱特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许继公司经济损失21345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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