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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诉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
 诉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江苏省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
  法定代表人:沈建石,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士松,江苏省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销售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马善全,江苏省同仁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王军,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炳、沈左明、江苏省江宁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省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以下简称自动化厂)因与被告江苏省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以下简称天印厂)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天印厂冒用我厂厂名推销产品,不仅损害了我厂声誉,还给我厂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我厂经济损失298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这是我厂业务人员擅自所为,我厂得知后已予制止,况且我厂也未赢利。故只能向原告表示歉意,请求原告谅解。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13日,被告天印厂与新疆供电局签订供应微机保护屏4面的合同,总价款56万元。天印厂发运了两面,产品铭牌上标明的生产的生产厂家是原告自动化厂。自动化厂到新疆调查此事后,天印厂将这两面保护屏运回。1995年下半年,天印厂销售给江苏龙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微机线路保护屏MLP-106型9面,MLP-107型3面,总价款63万元,平均售价为5.25万元/面。天印厂承认该12面保护屏上原贴有生产厂家是自动化厂的铭牌,已经揭除。天印厂另有4面保护屏已生产完成,尚未贴铭牌。
  另查明:被告天印厂生产的MLP-106型产品,与原告自动化厂的GXW11-106型产品相同,自动化厂销售价为11.76万元/面;天印厂生产的MLP-107型产品与自动化厂的GXW11-107型产品相同,自动化厂销售价为9.12万元/面。自动化厂上述两种产品的利润率均在30%以上,天印厂对此没有异议。自动化厂为提起诉讼而调查取证等共计花费了人民币81249.18元。1994年5月,天印厂由扬州电讯仪器厂购进收发讯机16台。
  上述事实,有被告天印厂与新疆供电局签订的供货合同、天印厂开出的销售发票、原告自动化厂的调查报告及相关照片、自动化厂产品价目表、自动化厂刊登在《中国电力报》上的声明、自动化厂所花费用的单据、法院的调查笔录及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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