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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林等五人贪污、受贿案

高玉林等五人贪污、受贿案


  被告人:高玉林。
  一审辩护人:韩玉钧,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原伟,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洪斌。
  辩护人:王建人,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泽田。
  辩护人:张建,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树青。
  辩护人:万晓侠,法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本奎。
  辩护人:刘乃强、宏志,天津市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玉林、张洪斌、张泽田、李树青、樊本奎贪污、受贿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2年10月至12月,天津市静海县、宝坻县、蓟县、武清县招生办公室为了解决本县部分学生要求报考中专的名额问题,分别请求被告人樊本奎帮助解决。樊本奎向被告人高玉林请示,高玉林表示同意,并提出收一些费用。樊本奎将高玉林的意见转告给被告人张泽田,同时利用职权,给以上各县多分配中专招生名额;张泽田以“支教费”名义按名额向这些县开具白条收据收取费用。高玉林指使樊本奎、张泽田将所收取”支教费“中的人民币19万元侵吞。其中,高玉林分得赃款10万元,樊本奎分得5万元,张泽田分得4万元。
  1994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高玉林指使被告人张洪斌、张泽田在考试中心中专录取工作中,采取多分配招生名额收取“支教费”不入帐的手段,将静海县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和天津市音乐学院附属中专学校上交的“支教费”人民币36.75万元侵吞。其中,高玉林分得赃款18万元,张洪斌、张泽田各分得93750元。
  1995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高玉林、张洪斌、张泽田又采取上述手段,将静海县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和天津市音乐学院附属中专学校上交的“支教费”人民币47万元侵吞。其中,高玉林分得赃款18万元,张洪斌、张泽田各分得14.5万元。
  1986年至1995年10月间,被告人高玉林、张洪斌、李树青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向天津市所属18个区县的招生办公室出售高考汇编、资料、招生报时,采取收款不入帐等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534221.36元。其中,高玉林分得赃款255815.36元;张洪斌分得130203元;李树青分得139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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