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林等五人贪污、受贿案
被告人:高玉林,男,62岁,天津市人,原系天津市教育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兼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主任,1996年7月2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韩玉钧,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原伟,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洪斌,男,60岁,河北省人,原系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中专处处长,1996年6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建人,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泽田,男,53岁,天津市人,原系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中专处副处长,1996年6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建,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树青,男,61岁,天津市人,原系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行政处处长,1996年7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万晓侠,法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本奎,男,55岁,汉族,天津市人,原系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副主任,1996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乃强、宏志,天津市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玉林、张洪斌、张泽田、李树青、樊本奎贪污、受贿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2年10月至12月,天津市静海县、宝坻县、蓟县、武清县招生办公室为了解决本县部分学生要求报考中专的名额问题,分别请求被告人樊本奎帮助解决。樊本奎向被告人高玉林请示,高玉林表示同意,并提出收一些费用。樊本奎将高玉林的意见转告给被告人张泽田,同时利用职权,给以上各县多分配中专招生名额;张泽田以“支教费”名义按名额向这些县开具白条收据收取费用。高玉林指使樊本奎、张泽田将所收取”支教费“中的人民币19万元侵吞。其中,高玉林分得赃款10万元,樊本奎分得5万元,张泽田分得4万元。
1994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高玉林指使被告人张洪斌、张泽田在考试中心中专录取工作中,采取多分配招生名额收取“支教费”不入帐的手段,将静海县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和天津市音乐学院附属中专学校上交的“支教费”人民币36.75万元侵吞。其中,高玉林分得赃款18万元,张洪斌、张泽田各分得93750元。
1995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高玉林、张洪斌、张泽田又采取上述手段,将静海县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和天津市音乐学院附属中专学校上交的“支教费”人民币47万元侵吞。其中,高玉林分得赃款18万元,张洪斌、张泽田各分得1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