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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

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
 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贾国宇。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德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冷友红,北京市燕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
  法定代表人:杜胜利,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烨,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
  法定代表人:李成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生,北京交叉科学研究所干部。
  原告贾国宇因与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气雾剂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以下简称厨房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以下简称春海餐厅)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贾国宇诉称:1995年3月8日晚,我全家与邻居马家在春海餐厅聚餐,用餐中我们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爆炸,将我的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现我容貌被毁,手指变形,留下残疾,不仅影响了学业,给我的身体、精神均造成极大痛苦。故要求气雾剂公司、厨房用具厂和春海餐厅共同赔偿我的医疗费12935.7元、治疗辅助费5950.35元、护理费9283.5元、营养费4739.18元、交通费4293.90元、学习费用509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今后生活补助费51840元、未来教育费2万元、未来治疗费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5万元,共计1659551.63元。
  气雾剂公司辩称:春海餐厅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系我公司组装生产,气液、气罐均从生产厂家所购买。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炉具漏气出现小火而造成,与气体成份并无必然联系。我公司的产品质量合格。现贾国宇并无证据证明此次事故是我厂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贾国宇起诉我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厨房用具厂辩称:我厂的卡式炉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轻工业部1984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家用煤气灶技术要求的部级标准生产的,并经轻工业部日用五金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为合格产品。气雾剂公司灌装的气液不符合标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春海餐厅辩称:贾国宇在餐厅就餐时因卡式炉爆炸致伤,是因为卡式炉和气罐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我餐厅提供服务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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