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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炳章、叶义荣等人流氓、故意伤害、盗窃、脱逃案

  上诉人叶义荣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参与流氓作案2起,情节恶劣,在犯罪中属主犯。且系累犯,依照刑法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刑法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泽平解除劳动教养后3年内进行流氓犯罪1起,情节恶劣,在犯罪中亦属主犯,依照刑法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应予从重处罚。
  原审被告人吴时松流氓作案3起,潘万喜流氓作案3起,叶性勇流氓作案2起,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从犯,依照刑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潘万喜、叶性勇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照刑法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适用缓刑。
  原审认定上诉人范炳章指使李新朝徐春开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认定范炳章殴打叶辉致人重伤有误,经重新鉴定属轻伤;认定其流氓作案13起,在共同犯罪中为主7起以及重伤2人,轻伤3人,计算有误;对其故意伤害罪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2项的规定处理,属适用法律和量刑不当,均应予以纠正。上诉人范炳章其余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叶义荣称“向裴新华借钱,不应以犯罪论处”一节,经查,上诉人叶义荣怀疑其被公安机关传讯系裴新华所为,逐找裴寻衅滋事,手持折叠刀,从裴新华处索要人民币8000元与人瓜分。这种寻衅滋事,勒索他人钱财的行为,已构成流氓犯罪。其称系“借钱”、不应以犯罪论处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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