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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和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被告上海分公司作为发货人的装箱代理人,原告作为根据权益转让书取得索赔权利的保险人,身份都是明确的。BURMESTER·DUNCKER&JOLY公司作为原告在汉堡商会登记并在汉堡初级法院商业登记处注册的海外水险保险公司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其身份是明确的。在原告签发的运输保险凭证上,明确标明“所保货物,如发生损失事故,应当即通知本公司代理人BURMESTER·DUNCKER & JOLY查勘”。因此,收货人申请该代理人进行商品检验是无可非议的。BURMESTER·DUNCKER & JOLY出具的综合有关检验机构的报告表明,装在HTMU--5005420箱内的250箱红茶受精萘气味污染。后又在上海查明,箱号为HTMU--5005420的集装箱前一航次从法国到上海装载的是精萘。而本航次装载在该集装箱内的正好是250箱红茶。汉堡BURMESTER·DUNCKER & JOLY出具的检验报告和事后在上海调查的事实完全一致,应认定HTMD--5005420集装箱前一航次残留的精萘气味是本航次250箱红茶串味污染的唯一污染源。对货物的检验,承运人的代表也出席了。BURMESTER·DUNCKER & JOLY在处理受污染的红茶时,措施合理,符合国际惯例,因此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认定。远洋运输公司认为污染原因不明、原告在汉堡代理人的检查报告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轻率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意见,缺乏根据,不予支持。
  根据国际惯例,集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远洋运输公司签署的提单适用“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而且两被告在其他航线的集装箱运输中也有协议规定,远洋运输公司应在船舱受载前5天,在港区的堆场提供清洁、干燥、无味、完整的空箱交上海分公司的运送车上。根据国内集装箱运输的常规,承运人应保证提供适载的集装箱。远洋运输公司以FCL条件之下的集装箱应视为货物包装的意见不能采纳,视为“海牙规则”中表述的“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才是正确的。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知发货人托运的是极易串味的茶叶,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规定,对本案茶叶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茶叶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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