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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物所有权争议上诉案

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
 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
 纳林公司货物所有权争议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兴利服务总公司广东公司清算小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广澳商业服务发展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印度国家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来西亚巴拉普尔棕榈油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来西亚库帕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来西亚纳林工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香港利高洋行。
  上诉人北京市兴利服务总公司广东公司清算小组(简称兴利公司)、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广澳商业服务发展公司(简称广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印度国家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棕榈油有限公司(简称巴拉普尔公司)、马来西亚库帕克有限公司(简称库帕克公司)、马亚西亚纳林工业有限公司(简称纳林公司)货物所有权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85年5月21日和22日,印度国贸公司分别与马来西亚的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签订了4份购买棕榈脂肪酸馏出物的合同,价格条件CIF孟买,单价每吨435美元;由卖方负责保险。同年6月26日,印度国贸公司与马亚西亚橡胶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3级烟花胶片和20号标准橡胶的合同,价格条件为 C&F马达拉斯,3级烟花胶片每吨802美元,20号标准橡胶每吨725美元;由买方负责保险。依据合同的规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印度国贸公司分别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手续。1985年7月2日至15日,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尔公司、纳林公司将7873桶(共计1456.485吨)棕榈脂肪酸馏出物,马来西亚橡胶开发有限公司将印度国贸公司购买的3级烟花胶片500吨和20号标准橡胶2000吨,装上巴拿马东方快运公司的货轮“热带皇后”号。同年7月23日,“热带皇后”号轮离开马来西亚的巴生港驶往印度的马达拉斯,8月5日以后中断了与船代理的联系。在“热带皇后”号轮失踪后,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取得了保险公司的全额赔付,并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代位求偿证书”。印度国贸公司只从保险公司得到部分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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