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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才明、黄栋梁、陈世育、吴添寿走私、受贿、贪污案

吴才明、黄栋梁、陈世育、吴添寿走私、受贿、贪污案


  被告人:吴才明。1985年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栋梁。1985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世育。1985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添寿。1985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才明、黄栋梁、陈世育、吴添寿因走私、受贿、贪污案,由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检察院向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5年1月,被告人吴才明经香港文贸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文惠介绍,与香港欧亚实业有限公司陈应麟在厦门商谈进口日本早期生产的三洋牌VTC-1000型录放像机业务,文贸实业有限公司从中获取2%的佣金。陈应麟告诉吴才明,因国内限制进口录放像机,可改装成放像机进口,然后恢复成录放像机出售。同时,陈应麟委托吴才明为其领取从香港带来改装成“北极星”牌放像机的三洋牌VTC-1000型录放像机的样机。1985年2月,吴才明带着改装后的样机,以香港文贸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人横栋梁、陈世育洽谈进口1000台三洋牌VTC-1000型录放像机事宜。洽谈中,吴才明告知黄栋梁和陈世育,“放像机”进口后,由香港方面派技术人员来恢复成录放像机出售。黄栋梁、陈世育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润,竟使用开元购物中心原申请获准进口1000台放像机的指标,与吴才明达成进口录放像机的协议。随后,黄栋梁指派被告人吴添寿代表开元购物中心与吴才明代表香港文贸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订购1000台日产三洋牌VTC-1000型录放像机合同(每台288美元,总计28.8万美元)。吴才明为保证“放像机”进口后,以录放像机交付出售,出具负责从香港派技术人员和提供资金,恢复成录放像机交付开元购物中心的“备忘录”,作为合同的附件。同年2月28日,开元购物中心从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给香港文贸实业有限公司。4月中旬,货抵厦门口岸,开元购物中心以进口“放像机”,向海关申报。厦门海关查验时,发现“放像机”的包装箱被拆开重新包装,机零件的标志被涂改和机内线路被切断。经海关技术鉴定,确认该批“放像机”系改装的录放像机,依法予以扣留审查。在海关调查期间,吴才明、黄栋梁、陈世育共谋掩盖走私行为,并销毁了“备忘录”。在走私货物被海关扣留后,黄栋梁不但未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如实交代走私问题,反而于5月2日擅自决定将货款28.8美元,汇往香港欧亚实业有限公司。香港文贸实业有限公司从中抽取了2%的佣金。同年7月5日,厦门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将该批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走私货物全部予以没收。这样,由于吴才明、黄栋梁、陈世育的走私行为,使开元购物中心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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