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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元璋、谢冠臣、谢开林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罚款、拘留案

杨元璋、谢冠臣、谢开林
 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罚款、拘留案


  被拘留人、罚款人:杨元璋。
  被罚款人:谢冠臣。
  被罚款人:谢开林。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因湖北省通山县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第四工程队(以下简称通山工程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协议,付清拖欠魏占顺的砖、沙货款,对通山工程队的财产查封后强制执行时,上列3人非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决定,分别给予拘留和罚款处罚。
  1984年11月底,通山工程队与河南省平顶山市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房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规定:通山工程队承包平顶山房屋公司7千多平方米宿舍楼建筑工程;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每平方米造价118元;所需材料由通山工程队自行解决。1985年11月至1986年3月,通山工程队先后向河南省叶县遵化乡张村农民魏占顺购买砖、沙用于该工程,货款3674.5元一直未付。为此引起纠纷,魏占顺向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1986年4月23日受理此案后,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通山工程队将所欠魏占顺的砖、沙货款及利息共计3757元,于1986年5月15日前一次还清。卫东区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26日将调解书送达双方,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通山工程队在期满既不向法院申明理由,又不自动履行调解协议,魏占顺于1986年5月17日向卫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卫东区人民法院曾三次传讯通山工程队负责人,只有该队会计到庭一次,提出队里无款,不能执行。随后,卫东区人民法院查明,通山工程队有1部搅拌机,是该队从荥阳县购进的;有约2吨钢材,其中一部分是从平顶山市房屋公司购进的,另一部分是从叶县和平顶山等地购进。购进的搅拌机和钢材,均有发票或价拨单,已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通山工程队已将发票和价拨单作为报销凭证入账。鉴于该队的财产放在工地上,为保证调解协议顺利执行,卫东区人民法院与平顶山房屋公司商量,可否由其拨给通山工程队建筑工程款协助该队执行,被杨元璋、谢开林拒绝。卫东区人民法院告诉杨元璋要强制执行通山工程队的财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66条、第173条、第175条的规定,经院长批准,于1986年5月24日向通山工程队下达了查封命令,由该队会计到场,在工地查封了通山工程队的搅拌机1部、钢材约2吨;限该队3天之内把欠款如数付给魏占顺,如期满不付清,将以查封的财产折抵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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