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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英与李保生宅基纠纷强制执行案

王爱英与李保生宅基纠纷强制执行案


  原告:王爱英,女,三十七岁,河南省滑县人,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八六三六四部队服务社会计,住郑州市二七区文化里七十四号。
  被告:李保生,男,五十四岁,山西省陵川县人,系郑州市挂面厂党支部副书记、厂长,住郑州市二七区文化里七十三号。
  原告王爱英与被告李保生系隔壁邻居。一九八0年五月,王爱英经郑州市二七区建设科批准,在文化里七十四号自己房屋原基础上,翻修北屋二层六间,其后墙临李保生院。李保生提出家中有妇女,生活不便,不让王爱英在后墙开窗户。后经街道居委会和区建设科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爱英在后墙楼下东间留一小窗户;李保生修建新房时,南墙在原基础上紧靠王爱英房屋的后墙直上建筑,后墙也不准留窗户。一九八0年六月,李保生申请建房,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但是,李未经建筑部门查线、定位,便私自动工,违背了建筑许可证关于“查线后施工”的规定。同时,李保生又未同王爱英协商,将原协议盖南房改为盖西房,并紧靠王爱英后墙挖地基,造成地基重叠,影响王爱英的房屋安全。王爱英阻止其施工,李不听。二七区建设科多次告知其停工,李仍不听,遂将建房许可证收回,让其等候处理。李保生仍继续施工。王爱英的爱人程学岭进行制止,李保生将其打伤。为此,一九八0年七月十五日,王爱英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知被告李保生先行停工,待后处理。李保生对人民法院的通知,置之不理,抢行将房盖成,而且将其房沿压在王爱英的楼顶花沿上,致使王爱英的楼房地基承受压力过大,造成墙壁裂缝,房屋漏水。据此,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李保生不按区建设科批准的建房许可证关于“查线后施工”的规定建房,而且在发生纠纷后,不接受建设科的处理意见,抢行盖房,实属违章建筑的行为。上述违章行为,建设科和原告曾多次制止,被告不听劝阻,将原告房沿垒入自己房沿内,并打伤原告的爱人程学岭,侵犯他人权益和人身权利。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根据国家政策,判决被告李保生应将违章建筑的西屋南山墙拆除,向北移五十公分,并负责修理原告房屋墙壁裂缝、解决漏水问题;赔偿程学岭被打伤住院医疗费十六元一角四分。
  李保生不服一审判决,以建房有许可证,不属违章;盖房紧靠王爱英房屋的后墙,系执行双方协议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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