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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发展与进步

  各民族文化艺术在继承基础上得到发展。维吾尔族“麦西来甫”、哈萨克族“阿依特斯”、柯尔克孜族“库姆孜弹唱会”、蒙古族“那达慕大会”、锡伯族“西迁节”、汉族“元宵灯会”等民族传统文艺活动广泛开展。一批反映时代巨变的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优秀剧节目,如话剧《蕴倩姆》、维吾尔剧《艾里甫与赛乃姆》,杂技《达瓦孜》,哈萨克族的《阿依特斯》、柯尔克孜族“玛纳斯奇”弹唱《玛纳斯》等剧节目相继搬上艺术舞台。进入新世纪后,大型民族歌舞《我们新疆好地方》、《天山欢歌》、《喀什噶尔》等20多台优秀剧节目先后荣获国家级奖励。
  为使各少数民族语言跟进时代发展,国家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各级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机构,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研究管理。在政府的支持下,已研发出“博格达维哈柯文排版系统”、“锡伯文、满文文字处理和轻印刷系统”、“新疆2000”多文种图文排版系统、“阿拉伯文及多文种排版系统”等软件,通过制定标准和软件研制方式,为各类民族文字软件的代码、键盘布局、输入法等提供规范。
  五、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
  新疆民族众多。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新疆共生活着维吾尔、汉、哈萨克等55个民族。2008年,新疆总人口为2130.8万人,其中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1294.5万人,占全疆人口的60.8%。截至2007年,百万以上人口的民族有3个:维吾尔族(965.1万)、汉族(823.9万)、哈萨克族(148.4万);10-100万人口的民族有3个:回族(94.3万)、柯尔克孜族(18.2万)、蒙古族(17.7万);1-10万人口的民族有6个:塔吉克族(4.5万)、锡伯族(4.2万)、满族(2.6万)、乌孜别克族(1.6万)、俄罗斯族(1.2万)以及东乡族。其余民族人口不到万人。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地区,今天生活在新疆的各民族都是在历史上先后移居而来的。据史载,公元前101年,汉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军队开始在轮台、渠犁等地屯田,后来扩大到全疆各地。公元前60年汉朝中央政府设立西域都护府以后,或为官、或从军、或经商,进入新疆的汉人连续不断。至汉朝末年,汉人在新疆各地已经形成大分散和各屯田点小集中的分布格局。汉族是较早进入新疆地区的民族之一。清朝统一新疆(1759年)后,为了移民戍边和开发新疆,清政府组织满、蒙古(察哈尔)、锡伯、达斡尔(索伦)、汉、回官兵移驻新疆,并鼓励南疆的维吾尔人到北疆伊犁,内地汉族、回族民众到新疆,发展生产。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前期,有许多俄罗斯人、乌孜别克人和塔塔尔人进入新疆并留居下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新疆共有13个民族成分,呈现以维吾尔族为主体,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混杂居住”的特点。南疆以维吾尔族为主,北疆以汉族和哈萨克族为主,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和达斡尔等民族分布比较集中,其他民族大多为杂居。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的人口自由流动日益增多,多民族混居状况更为明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受市场导向作用影响,以上学、工作、经商、务工为主要目的的自发、自愿人口流动,在新疆城乡之间、北疆和南疆之间、新疆和内地之间频繁增加。2008年,新疆约有24万富余劳动力前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务工。另外,每年还有大量的季节性流动人口在新疆境内和新疆与内地之间流动。每年8月下旬至11月的棉花收获期间,都有来自其他省市的数十万人到新疆从事棉花采摘工作。
  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人口频繁流动,导致新疆的民族构成及分布格局发生了变化。一是民族成分增加。2000年,除基诺族外,中国的其他55个民族都有成员在新疆定居生活。二是各民族人口数量普遍增加。1978年到2007年,全疆人口最多的维吾尔、汉、哈萨克、回等4个民族人口分别增长了74%、61%、81%和78%。三是各民族传统居住地的本民族人口比重不断下降。南疆喀什、和田和阿克苏三地的维吾尔族人口占全疆同族人口的比例,由1944年的84.6%下降到2007年的71.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哈萨克族人口占全疆同族人口的比例由1944年的83.4%下降为2007年的76.8%。四是城镇多民族混居状况更为明显。城市中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增加。乌鲁木齐市有52个民族成分,少数民族占全市人口总数的比例由1978年的18%增长至2007年的27%。
  新疆各族人民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结下了深厚情谊。60年来,新疆各族人民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帮助,共同进步,形成、发展和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这既是新疆发展进步的重要内容,也是新疆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
  承认中国各民族的存在并保障其各方面的平等权利,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政策,也是中国各项民族政策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新疆,各民族公民广泛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平等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护和发展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等。
  60年来,为切实保障新疆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中央和自治区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新中国成立前,南疆部分地区尚存在农奴制残余,个别地区农奴制甚至完整保存。20世纪50年代,新疆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旧制度,使世代受压迫的少数民族人民得到了基本人权。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利受到特殊保障。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疆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新疆代表共计60名,由11个民族成分组成,其中60%是少数民族代表。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的领导成员中,都有来自新疆的少数民族人士。自治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当地每一少数民族聚居区都有代表参加。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42名,有13个民族代表,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占到65.5%,比少数民族人口在新疆总人口中的比重高出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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