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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
  国家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到2004年底,全国共建立2603个县级以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或联席会议;22个省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条例、意见或办法;有妇女维权法庭或维权合议庭3183个。与此同时,全国妇联在北京、辽宁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的24个县(市、区)开展抽样调查,了解妇女的法律素质和法律需求,开展了第五个以“法制宣传教育实事实办”为主题的维权周活动,将法制宣传教育与维护妇女权益结合起来,直接受益的群众达20余万人次。
  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平等权益正在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得到实现。自1975年的第四届至2003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女代表比例均占到20%以上。妇女的就业规模、劳动报酬和受教育水平与男性基本相当。国家积极向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维护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知情权、选择权。2004年,国家举办了以“关注妇女,抗击艾滋”为主题的世界艾滋病日活动,对妇女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接受宣传教育的女性占女性总数的34.83%。与此同时,国家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溺弃女婴等违法行为,并在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11个省的11个县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试点活动。2004年,“关爱女孩行动”国家试点扩大到24个省的24个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启动县级以上试点638个,基本覆盖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区,切实保障了妇女和女孩的权益。

  五、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殊保护
  在中国,少数民族公民既与汉民族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又依法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各项权利。
  各少数民族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自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都高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少数民族代表415名,占代表总数的13.91%,高于人口比例5.5个百分点。每个民族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目前,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国家加大资金的投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为加快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00年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国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以及120个自治县(旗)中的83个自治县(旗)被纳入西部大开发的范围,还有3个自治州参照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五年来,西部地区陆续新开工60个重点工程,投资总规模约8500亿元。2004年,国家新开工10项西部大开发重点工程,投资总规模800亿元,涉及交通、能源、教育、卫生等各个方面。据统计,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生产总值分别为2712、3320、210、460、220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9.4%、11.8%、12.4%、11%、11.1%。国家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2004年,在原试点基础上新确定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37个予以重点扶持。2000年至2004年,中央财政投入兴边富民行动资金累计2.64亿元,带动全国投入兴边富民的各类资金150多亿元,兴建各类兴边富民项目2万多个。
  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持续发展。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实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攻坚计划的重点地区。国家设立的各项教育专款、实施的各项教育工程重点均向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实施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主要也是面向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十五”期间(2001-2005年),国家安排50亿元继续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其中80%以上用于西部和民族地区;已投入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40亿元,其中的57%用在了西部和民族地区。新疆、西藏、宁夏、青海等省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83%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待遇,对西藏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包学习、包吃饭、包住宿,新疆的56个县全部实行免杂费、免书本费,云南省享受免杂费和免书本费的学生总数为40.9万人,比上年增加9.2万人。目前,中国共建立了13所民族高等院校,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尤其是举办少数民族预科、民族班、内地新疆班,承担为新疆、西藏等地区培养人才的任务。2004年,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设立西部民族班,面向广西、四川、云南、湖北、宁夏等省区招收108名少数民族高中生到该校就读,直至完成高中阶段学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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