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不断完善。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司法部出台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全国各地有关部门也出台了许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了对律师依法执业的保障。据统计,截至2004年6月,全国执业律师已达11.45万人,律师事务所已达11691家。
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健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
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完善了司法救助制度,对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以及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使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2004年,全国法院实行司法救助案件达263860件,司法救助总金额10.9亿元,分别比上年上升15.6%和3.1%。对追索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案件以及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人员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律减免诉讼费。特别是发出《
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务纠纷案件提供司法救助,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快,办结、追索报酬等案件163151件。2004年,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为2.17亿元,增幅达43%。全国建立法律援助机构3023个,比上年增加249个;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90187件,比上年增加23754件,受援人总数为294138人。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全国妇联系统已建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和维权机构(正式挂牌)2700个,全国工会系统共建立职工法律援助组织2990个,全国残联系统与3000多个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援助合作协议办理残疾人维权案件。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等30多所高等院校将法律援助和法律诊所教育相结合,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2004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看守所联合部署组织开展了“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全国已涌现出一大批设施先进、执法规范、管理文明的先进看守所。监管场所普遍推行了检察官接待制度,加强了在押人员的伙食和卫生防疫监督,重视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财产保护,完善在押人员权利告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和会见等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截至2004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在大型监狱或监狱、劳教所集中地区已设立77个派出检察院,在中小型监狱、劳教所和看守所设立3700多个派驻检察室,对全国90%以上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实行了派驻检察,监督体制日趋完善。
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004年,中国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促进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促进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不断提高人民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水平。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国家采取再就业援助、强化失业调控、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等多种措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2004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80万人,全年有510万城镇下岗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比上年下降0.1个百分点。截至2004年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减少到153万人,其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92万人,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全部足额领到了基本生活费并由中心代缴了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劳动保障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修订颁布了《
集体合同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各地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多数地区适时适度地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发布了《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努力促进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制定了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修订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更好地满足了参保人员合理用药的需求。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制定实施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待遇支付的专项政策。开展了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的综合调研。针对高风险企业职业风险高的特点,积极推进高风险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