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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

  ——深化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为不断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对矿产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转变并加强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1950-1981年,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由原地质部和有关工业管理部门分别承担,地质部门主要承担组织开展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职能,有关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1982年地质部更名为地质矿产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1988年和1993年政府机构改革时,进一步明确地质矿产部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对地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四项基本职能。1996年1月成立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以加强中央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原国家计委和煤炭、冶金等有关工业部门的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转移到国土资源部,实现了全国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目前,全国90%以上的地(市)和80%以上的县建立了地矿行政管理机构。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依据。中国政府正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完善规划体系,严格规划责任、规划审查、规划公告、规划修编、规划监督等制度,加强规划宣传,建立规划实施保障和信息反馈体系,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改革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中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同时矿产资源法又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近年来,中国改革了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确立了探矿权人优先取得勘查区内采矿权的法律制度,强化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排他性。改革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的方式有偿取得。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遵循市场规则并得到政府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转让手续。中国政府将继续按照产权明晰、规则完善、调控有力、运行规范的要求,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管。
  ——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国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中国政府自1994年起对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从而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海上和陆上合作开采油气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建立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经济激励机制。中国政府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权人可以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国政府规定从1998年起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对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政府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免缴或减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前提。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后,中国立法机关多次组织执法检查。1995年以来,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治理整顿,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趋于好转。今后,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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