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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

  2002年8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管制清单。该条例和清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导弹及直接用于导弹的物项和技术,以及与导弹相关的双用途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规定出口接受方须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得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并且规定了严格的出口审批程序和处罚措施。
  军品出口领域除上述专门法规外,为加强军品出口管理,规范军品出口秩序,中国政府于1997年颁布并于2002年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该条例重申了中国在军品出口方面所一贯坚持的三项原则,即:有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条例还规定,军品出口只能由取得军品出口资格的军品贸易公司经营;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对最终用途为军用的两用品,视同军品实行控制。2002年1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配套的《军品出口管理清单》,首次对军品出口实施清单管理。该清单对常规武器装备进行了详细分类,构成了以武器定义、武器种类、与武器主要系统或部件以及武器装备直接相关的零部件、技术和服务四个层面为主体的框架体系,为加强军品贸易出口管理提供了科学的、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外,中国政府于2001年颁布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也规定,对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的出口进行严格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也为有关防扩散出口管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严格执行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



  经过多年努力,中国有关防扩散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更好地实现政府的防扩散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也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确保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执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防扩散出口管制的机构建设、政策法规的宣传、企业教育、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等方面作了大量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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