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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要求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供由进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根据不同情况,特别是出口物项或技术的敏感程度,需要提供不同种类的证明,即:由最终用户出具并经本国官方机构和中国驻有关国家使领馆认证,或由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最终用户须在上述证明中申明进口物项或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并明确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物项用于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目的,或向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清单控制方法编制了内容详细的相关敏感材料、设备和技术管制清单。在核、生物、化学领域,有关清单覆盖了“桑戈委员会”、“核供应国集团”、《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澳大利亚集团”等机制控制清单监控的绝大部分物项和技术。在导弹领域,中国的清单范围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技术附件基本一致。在军品出口领域,中国政府于2002年首次制定和颁布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时,也借鉴了相关多边机制和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中国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
  以防扩散为根本出发点的审批原则主管部门在决定是否颁发出口许可证时,将综合考虑有关出口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对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的影响。审批的具体参照因素包括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国际承诺,所出口敏感物项或技术是否会直接或间接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或造成潜在的威胁,是否符合国际防扩散形势和中国的外交政策。对有关出口敏感物项或技术的扩散风险程度,将由审批部门组织独立的技术专家组作出评估,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审批部门还应全面审查最终用户所在国或地区的情况,着重考虑最终用户所在国自身是否存在扩散的风险及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扩散的风险,其中包括进口国是否对中国的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是否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发展计划,是否与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发展计划的国家和地区有密切的贸易往来,是否受到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制裁,是否支持恐怖主义或与恐怖主义组织有联系。此外,还包括进口国实施出口管制的能力,及其国内政局和周边环境是否稳定等。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审查,将着重判断进口国使用相关进口物项或技术的能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是否真实可靠,最终用途是否合理等。
  全面控制原则对于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扩散风险的出口项目,即使拟出口的物项或技术可能不属管制清单范围,也要求其申请出口许可证。出口审批部门在审查出口申请、决定是否发放出口许可证时,将全面评估有关出口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风险。一旦发现扩散风险,有关主管部门有权立即停止发放出口许可证和中止出口行为。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还可对有关清单外特定物项的出口实施临时管制。
  处罚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受控物项和技术,擅自超出许可范围出口相关物项,伪造、变造或买卖有关出口许可证的出口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不同情况,由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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