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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权事业的新进展

西藏自治区人权事业的新进展


                 目录

      前言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的政治权利
      二、经济发展与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三、人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和健康保障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结束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二月·北京

前言



  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藏族自治区。十三世纪中叶,西藏正式归入中国元朝版图后,西藏一直处于中国中央政权的管辖之下,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中国多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勤劳、纯朴的藏民族在历史上为灿烂的中华文明的发展,为祖国大家庭的团结和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1959年前,西藏长期处于政教合一、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西藏总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没有人身自由,人的基本权利被剥夺。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结束了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度的历史,占人口95%以上的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了做人的权利。西藏由此进入了社会发展和人权进步的新时代。
  199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白皮书,以大量事实,全面介绍和阐述了西藏地方与祖国大家庭关系的历史,以及现代西藏人权发展与进步的情况。
  近几年来,在中央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全国其他地区的大力支援下,经过西藏各族人民的努力,西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明显加快,从而进一步推动了人权事业的发展。西藏自治区人权事业的发展,是中国人权事业新进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了解和判断西藏地区的人权状况,要看事实。这里介绍的是西藏自治区1992年以来的人权事业新进展的事实。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的政治权利



  西藏是藏民族聚居区,藏族占全自治区总人口244万的95%,汉族和其他民族人口占5%。根据中国宪法,国家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西藏自治区,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政治权利,特别是藏族人民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956年4月,根据中央政府决定,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晋美任自治区第一任主席。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涉及立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人事管理、经济管理、财政管理、教育管理、文化管理、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开发等诸多方面。
  作为西藏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积极制定适合本民族地区特点的法规。继1965年至1992年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等60余件地方性法规之后,近年来又制定了23件地方法规,作出各类法律决定21件,清理修订法规23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等,并对14项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立法和行政机关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自治区把职工的工作时间定为每周35个小时,比全国性法定职工周工作时间少5个小时。据统计,1992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西藏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维护西藏人民利益的立法数量,超过了此前12年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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