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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

  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长期积累的企业经营机制等矛盾日益显露,出现了企业大量富余人员下岗的情况。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多为年龄相对较大、文化素质较低和职业技能单一的人员,实现再就业比较困难。为解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问题,中国政府在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再就业政策并采取了多方面措施。
  采取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措施。在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进中心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半年为他们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三次就业信息和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机会。从1998年开始,政府实施第一期“三年千万”(三年内累计培训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1000万人)再就业培训计划,通过动员社会培训力量,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有效措施,推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1998年至2000年的三年间,全国各地共组织了1300多万名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接受培训半年后的就业率达到60%。从2001年起,政府开始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目前已在30个城市实施了“创业培训”计划,对有志于开办小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在培训结束后帮助他们进行工商登记、获得小额贷款,通过发展小企业以吸纳更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通过简化工商登记、安排场地、减免税费、提供信贷等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举办生产自救型经济实体或劳动组织、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把社区就业作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方向,积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比较强的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为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后面临的实际困难,政府组织开展了“再就业援助行动”,通过各项援助措施,使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均能在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
  1998年至2001年,中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累计有2550多万人,其中1680多万人实现了再就业。
  保障妇女就业权利
  妇女就业在中国得到特别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就业权利均有专门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保障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护。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和拓展适合妇女就业的领域和行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就业形式,为不同就业需求的妇女提供就业机会。
  帮助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
  残疾人参加社会劳动和就业的权利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国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和鼓励自谋职业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政府通过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福利企业,以吸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同时,还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政策,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企业和单位要缴纳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996年至2000年的五年间,社会各方面利用政府拨款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培训残疾人110多万人,安置就业110多万人,残疾人就业率由70%提高到80.7%。
  针对城市贫困无业人员、大龄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的就业困难,政府建立就业服务制度,通过出资扶植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开展环境保洁、社区保安、社区服务等项目,安置特困人员就业,以及组织开展免费就业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新型劳动关系基本形成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中国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中国致力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体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调机制、劳动标准体系、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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