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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988年3月31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陈丕显)

各位代表:
  我受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彭真委员长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常委会五年来的主要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坚决实行拨乱反正,在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同时,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九年来,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逐步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按照1982年宪法选举产生并行使职权的。五年来,常委会在彭真委员长的主持下,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下,严肃认真地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责,坚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在上届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上,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特别是立法工作加快了步伐,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审议决定了一批重大事项,包括人事任免事项;加强了监督工作;改进了代表联系工作;进一步开展了外事活动;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工作机构建设也有所加强。从而更有效地发挥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促进和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六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五年内,审议通过了37件法律,10件补充修改法律的决定,16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63件。其中有52件是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同时,常委会还经过认真审议,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两个法律草案提请这次大会审议。立法工作的重大进展,使我国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适应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常委会一直把制定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在已经制定的37件法律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22件,有关对外开放的法律10件。这些法律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肯定改革的成功经验、巩固和发展改革的成果。对于吸引外资、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各方面经济关系的互相协调,改善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节控制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手段。为了妥善地解决改革、开放中许多新问题亟待作出法律规定,而立法又缺乏成熟经验的矛盾,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还通过了常委会提出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这是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积累经验,为制定或者修改、补充法律作准备,有利于加快经济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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