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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984年5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陈丕显)

各位代表:
  我受彭真委员长委托,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报告常委会的工作,请予审查。
  目前,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仍处在一个大转变的过程中。几十年来,我们从革命战争时期转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从没有掌握全国政权时主要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掌握全国政权后,既要依靠政策,还要依靠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管理国家这样的转变。三十多年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关系到我国安定团结、长治久安,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极为重要的问题。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并且加强了它的组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所规定的任务和赋予的职权,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近一年来,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五个法律,五个关于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两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并审议决定将《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和《兵役法(修改草案)》两个法律草案提请这次大会审议。
  在经济法和行政法方面,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统计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专利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消防条例》。这几个法律和条例对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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