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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关于离婚。原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这次改为“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由于我国废除封建婚姻时间还不太久,经济、文化水平还较低,有些社会舆论对提出离婚的一方往往不表同情,问题比较复杂,多年来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掌握大都偏严,就反映了这种社会情况。这次修改增加“如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既坚持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又给了法院一定的依据和灵活性,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此外,关于军婚,仍维持原婚姻法的精神,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在战士服兵役一般为3至5年,在服役期间多数不到或者刚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因此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的人数并不太多,直接影响不大,但在社会上和部队中的影响是较大的。因此,这次修改草案仍维持了原婚姻法保护军人家庭的精神。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不承认双重国籍。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并在其他条文中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这是我国一贯明确宣布的政策。有些原来的侨胞在国外已经取得了外国国籍,但仍希望同时保留中国国籍。他们的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为了国外华侨的长远利益,便于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为了有利于处理我国和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还是以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为好。将来如果他们中间的一些人自愿回来定居,并要求恢复中国国籍,也是不难解决的,因为国籍法草案有关于恢复中国国籍的规定。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规定,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实际负担税率共为33%(开发石油、天然气和其他资源的合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另行规定)。如把利润汇出国外,再按汇出额交纳10%的所得税。这同世界各国的同类税率相比,特别是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税率相比,是比较低的。我们允许和鼓励外国资本和我国合资在我国办合营企业,主要不是为了增加点税收,直接增加点财政收入,而是为了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吸取管理企业的先进经验,促进生产发展,扩展对外贸易,加速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以便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更好更快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国有丰富的资源、广阔的土地和勤劳勇敢的人民,有充裕的劳动力,有潜力很大的市场。但是,历史遗留给我们的是科学技术比较落后,生产力很不发达,国家和人民都还比较穷。我们的问题是,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采取各种办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充分发挥我们雄厚的人力和物力的作用,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四个现代化。这是经济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列宁在苏联早就为此提出过采用租让制的办法。采用较低的税率,吸引外资,促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有较快的发展,是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利益的。
  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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