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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闭幕以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历次会议通过的议案和任免案,已经发给各位代表,请各位代表审查。
  以上是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以来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是否妥当,请各位代表审议。
  各位代表: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建议修改宪法45条的议案,审议了四个法律草案,现在提请大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认真讨论,一致同意中共中央建议,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议将宪法45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45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四个法律草案,另有专题说明,我这里只把一些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的。
  关于法定结婚年龄,原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修改草案改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比原婚姻法男女各提高两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绝大多数表示赞成,认为这样规定兼顾了城乡的实际情况,比较适当可行。有些农村、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认为婚龄定得高了,执行有困难。为此,修改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和多数群众意见,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至于对农村早婚习惯的改革,需要随着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继续做工作,逐步在群众自愿基础上解决。另一方面,城市有些人认为婚龄定得低了,与提倡晚婚、计划生育等有矛盾。这里需要说明,法律规定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应结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国家一贯鼓励青年适当晚婚。结婚与生育虽然有联带关系,但实际上又是可以分开的。修改草案增加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只要继续抓紧把计划生育工作搞好,就可以收到控制人口增长的效果。否则,结婚再晚,也可以多生孩子。从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来看,法定结婚年龄都比较低,例如西欧几个国家的法定婚龄,女的是15岁或16岁,男的是16岁、18岁或21岁,但人口并没有大量增加,而且多年来还有下降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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