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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后,各方面都希望早日制定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法规。法制委员会与国务院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计委、财政部、银行、劳动总局、一机部等有关单位多次进行座谈和研究,共同拟定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几个问题的规定,作为同外商谈判中外合营企业时内部掌握的方针,并据此进一步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还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
  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是一个保障生产正常进行,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有关子孙后代的重要法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还通过了教育部拟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个条例规定设立博士、硕士、学士三种学位,并且规定,依靠自修达到同等学力的,也可以考取博士、硕士、学士。
  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经济立法工作已越来越迫切需要。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颁布和正在起草的经济法规,有七十多个。由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情况不断发生变化,一些重要改革还在实践检验和积累经验过程中,同时,我们对经济立法还缺乏经验。因此,经济法规的制定,还需要一个过程,只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制定,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今后随着经济的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的进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特别是工厂法、合同法等,必须抓紧拟订。同时,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也要加强。
  我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个体经济是辅助的、补充的、又是必不可少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各在其一定范围内,有它的优越性。这是我们的历史条件决定的。我们的经济法规和民法,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切实保护这三种所有制经济不受侵犯。我们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都要保障和促进在经济计划指导下,各个经济单位之间的协作和竞争,使他们在为人民服务的好坏方面,对社会的贡献大小方面,互相竞争,这样更容易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是很重要的基本法律,牵涉到国家、集体、个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内容很广泛,问题很复杂。过去我们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并且多是根据政策,经过调解协商解决的。许多属于全民和全民、全民和集体、集体和集体、全民、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纠纷,特别是经济纠纷,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处理,很少提到法院判决或仲裁。因此,这方面的经验很少。现在起草民法,主观客观条件比刑法差得多。刑法在1957年就有了22稿,到1963年就有了33稿,总结了大量判例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民法还需要从头摸索。法制委员会去年成立了民法、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民法拟定了初稿,有501条,“民诉”已经搞了第二稿,有167条。这仅仅是起草工作的开始,准备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意见。还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总结30年来的经验教训,参考我国历史的和世界各国的有关法律和经验,反复修改,才能逐渐拟订出较为成熟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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