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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二、通过了关于县级直接选举工作问题的决定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规定,县级实行直接选举。这是我国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改革。县级直接选举是县级以上全国各级政权选举的基础,也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基础。县级进行直接选举,使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掌握在人民手里,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样9亿人民就可以通过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管理国家大事,掌握自己的命运、民族的命运、国家的命运。
  过去我们对选举工作是有些经验的,但是中间中断了10年,没有进行选举。现在新的选举法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发扬民主,规定在选举中,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3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人的名额,即实行差额选举制;候选人应由参加选举的选民或者代表反复酝酿讨论,民主协商确定,如果提出的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或者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随时罢免和撤换自己选出或任命的代表或国家干部。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和罢免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重要保证。现在不少干部和群众对这些社会主义民主程序还不熟悉。特别是林彪、江青一伙实行法西斯专政的流毒和浓厚的封建残余的影响,使有些干部、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社会主义民主缺乏认识,缺乏民主习惯,嫌民主麻烦,嫌选举麻烦,甚至说什么“选举选举,多此一举”。在进行选举试点时,有的地方的领导人竟把群众依法推荐的候选人随便勾掉、换掉;甚至因为群众依法选出的代表不合自己心意,竟违法宣布选举无效,等等。为了认真执行选举法,保证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把县级直接选举搞好,需要在干部和群众中普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包括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选举的技术、事务工作的准备。特别要进行试点,使干部、群众都取得一些经验,使领导和群众从实践中了解普选中会遇到些什么问题和问题的关键在哪里,应该怎样解决,怎样办。否则是很难领导好县级选举工作的。因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今年上半年全国各地继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进行试点,下半年分期分批地全面开展,争取在今冬明春基本完成县级直接选举的任务。
  三、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问题。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原定于1980年1月起实施。1979年下半年,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为实施刑事诉讼法,调配干部,健全司法机构,加紧清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积案等,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是,由于林彪、江青一伙的破坏,公、检、法被砸烂,机构很不健全,干部缺额还很多,业务生疏,不少地方还遗留很多积案。许多地方在今年内很难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审理案件。因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决定1979年12月31日以前立案尚未判决的刑事案件,仍依照过去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政策、法规和办案程序办理;198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如果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在1980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长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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