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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在制定法令工作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五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通过了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在第五十二次会议上制定了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在第七十六次会议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通过了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此外,常务委员会法律室、研究室继续进行了起草刑法和民法的准备工作。法律室草拟的刑法草案初稿,已经多次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机关的意见反复做了修改,并且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审议修改过了。现在发给各位代表征求意见。请各位代表在八月十五日以前将意见连同草案初稿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且请各位代表考虑,可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各方面所提的意见加以审查修改,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且继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以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起草民法的准备工作,研究室已经拟出大部分初稿,现在正在继续向中央和地方有关机关征求意见。
  在民族工作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四十三次会议上批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第四十七次会议上批准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组织简则。在第七十四次会议上批准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批准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批准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此外,民族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了历史、经济、语言、考古、艺术等方面的专家和研究人员,对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僮族、彝族、苗族、瑶族、黎族、景颇族、佧佤族、傈僳族、达呼尔族、索伦族、鄂伦春族的社会历史和其它许多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民族委员会先后同来京的十七个少数民族参观团进行了座谈,并且把座谈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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