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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我国已经对1979年制定的刑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我国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方面的法律,已经制定出来。
  在肯定我国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离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主要是初步形成这一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一些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因此,常委会面临的立法任务仍很繁重,难点更加突出,必须克服困难,加强协调,继续把经济立法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快立法工作的步伐,提高质量和效率。
  要继续抓紧监督工作的立法。依法加强监督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事实上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等,都有规定,人大的监督工作也是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的。为了把监督工作做得更好,还需要制定操作性比较强的监督法。这也是历次人大会议上代表们强烈的要求。常委会已经把起草监督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将抓紧起草工作,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在民法商法方面,要完成婚姻法的修改,制定物权法,力争在各项民事法律基本齐备的基础上,着手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行政法方面,要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收费法,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创造条件。在经济法方面,要重点制定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完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在社会法方面,要制定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的稳定。上述法律制定出来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初步形成了。常委会将把上述法律,以及其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廉政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而需要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在今明两年的立法计划中,作出起草和审议的具体安排。
  为了完成上述立法任务,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要继续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通过立法,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使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工作的大局。要切实解决在立法工作中某些不适当地扩大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倾向,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整体和局部、长远和当前等利益关系,保障和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长期稳定的发展。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通过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对五年立法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要坚持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完善三审制,加强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力争把立法中有较大争议的问题,通过协商解决在表决之前。还要坚持把修改法律和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根据经济体制转换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把法律的现实性和前瞻性、原则性和可操作性有机结合起来,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宪法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必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挥各立法主体的积极性,共同做好立法工作。对于超越权限制定的,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规章,要抓紧清理,以切实解决某些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的问题。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规定的事项范围,对授权立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要严格根据这些规定,主动地开展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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