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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答记者问


  问: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有哪些主要意见?

  答:从此次征求意见情况看,一是市场各方高度关注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反馈意见比较积极,具体意见和建议较多,共约90余条。二是市场各方总体上持积极支持和肯定态度,并希望该试点业务能够尽快推出实施。

  此次反馈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内容较多,涉及面较广。有的是关于制度办法本身的修改完善建议;有的是针对下一步业务开展和日常监管的建议;还有的是对资管业务长远发展的建议。

  结合修改完善制度办法这一工作重点,我们对其中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吸收,主要采纳的意见有:一是适当降低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方面的试点资格条件;二是调整在试点资格申请材料中,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三是简化资产管理合同的审查备案程序;四是完善期货公司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的内容;五是删除有关客户权益当日亏损超过10%,期货公司应当内部报告的规定;六是增加当客户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重大情形时,期货公司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的基本规定;七是完善有关合同终止、后续事宜处理和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定;八是修改完善有关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的开户备案和销户的具体规定。我们根据前述意见和其他文字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试点办法》

  出于加强资管业务合规要求以及防范利益冲突等方面考虑,对市场提出的允许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删除对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关联人客户、近亲属客户的信息披露要求,放宽资管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要求,放松资管业务内部岗位独立要求等意见和建议,此次暂时未予采纳。

  另外,对于涉及以后业务试点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比如尽快放开“一对多”资产管理业务,建立资管业务资金托管机制,建立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信息公示平台,明确营业部能否开展资管业务,明确初始委托资产的具体形式,明确期货公司网站能否推广资管业务,增加研究报告隔离的相关内容,完善资管业务有关账户管理、开户流程、业务隔离、经营场地、不公平交易及其防控、手续费收取等具体细则,我们将结合资管业务试点情况和相关意见,一方面,通过建立完善资管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和开户程序,完善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研究制定日常监管指引、引导行业自律等方式逐步规范,引导业内合规、有序地开展资管业务试点;另一方面,继续跟进研究相关问题,本着循序渐进的思路,在积极防控创新业务风险和利益冲突的同时,引导期货行业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稳步扩大资管业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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