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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2年5月)


  教育部2004年5月19日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适应实践的需要,从2010年起,教育部组织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于2012年1月5日以教育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根据教育部令第33号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新18号令)采访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修订18号令?

  答:2004年颁布的“办法”,对于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规范考试违规处理,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法”的规定已难于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修订工作主要是:

  1、适应国家教育考试自身发展变化的需要。近年来,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成为与高考关联的新的考试形式。此外,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中的术科考试,参加人数越来越多。这些考试是高考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考生成绩及最终录取,其公平公正性愈发受到社会的重视。防范和处理在此类考试中发生的作弊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但“办法”对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有必要在“办法”中对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做出修改。

  2、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等行为的需要。目前考试安全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尤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有组织作弊,成为突出问题。为此,需要“办法”有针对性地在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上增加相应的规定,以适应查处和打击此类作弊行为。

  3、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力度的需要。对考试作弊只设置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已不适应考试管理的需要。实践中,本专科、研究生招生有关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也设置了停考的规定。对于严重作弊的考生给予停考,增大其违法代价,是教育考试管理的迫切需要,亟需修订“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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