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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答记者问


  记者:程序规定对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承办案件是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行为进行规范是程序规定重点解决的问题。在参照律师办案执业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特点,程序规定区分咨询和代理、辩护等不同服务形式,就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服务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的一般性职责包括:一是会见受援人。强调了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要制作会见笔录。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文相关规定,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二是调查取证。针对实践中有的法律援助人员不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义务。三是参加庭审和提交辩护代理意见。就庭前准备、庭审中陈述质证、庭审后提交辩护代理意见等进行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指定辩护案件等特殊案件,还规定了提交辩护代理意见的具体期限。四是向受援人进行通报和答复询问。为保证受援人及时跟进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受援人询问。

  程序规定明确了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承担的一些特殊职责,主要包括:一是报告义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基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产生,因此,就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对法律援助机构负有报告义务。具体又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基于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进展;第二种是案情涉及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涉及群体性事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等复杂、疑难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主动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第三种是受援人或者案件出现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时,法律援助人员应予以报告,以及时启动终止程序。二是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告知司法救助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文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受援人可以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因此,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三是提交立卷材料义务。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立卷材料是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案补贴的前提,通过审查立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可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监管,依法发放办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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