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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国务院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答问


  2011年10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九条金融财税政策。2012年2月1日,再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制定一揽子支持政策。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意见》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进一步突出了政策的针对性,这也是国务院首次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台的文件。

  《意见》在加大财税支持、缓解融资困难、推动创新发展、支持开拓市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集聚发展、加强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29条政策措施。可以说,《意见》与国发36号文件相互联系、各有侧重、重点突出、指向性强,政策明确具体,既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又注重引导企业增强内生动力,还提出了支持企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记者: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融资难更加突出,《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针对性政策?

  答:《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在强调落实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九条财税金融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将2012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扩大到141.7亿元,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资金,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在一定比例内给予税收优惠。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给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等。

  为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意见》提出了五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规定、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等,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服务。二是推动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提出了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中西部设立村镇银行;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等政策措施。三是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加快场外市场建设,扩大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措施。同时,支持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采取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四是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收费;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五是通过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等,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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