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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问:我们注意到,条例除了对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在总则中对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以及政府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请问条例为什么要对这些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的问题作出规定?
  答: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公众都很关注。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条例有必要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衔接性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各方面普遍认为,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条例为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是,许多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是,明确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四是,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则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问:条例第二条将本条例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为什么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如何解决好幼儿园幼儿的乘车安全问题?
  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有的赞成纳入,有的不赞成。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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