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负责人就《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二是明确了公安督察机构的执法勤务性质。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督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对现役人民警察的督察。对于现役制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警务督察适用问题,各地方在工作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督察条例明确将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督察统一纳入公安警务督察的工作范围。

  群众投诉警察违纪 督察机构须及时出警

  问:新修订的《督察条例》在完善督察程序、处理人民群众投诉事项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进一步完善督察工作程序,提高督察工作效率,《督察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于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督察机构必须及时出警,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二是投诉人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督察机构不再重复受理。

  对违纪警察关禁闭最长7日

  问:新修订的督察条例增加了对民警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第3款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新修订的督察条例主要是对公安民警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二是规定由地方公安机关作出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由公安部督察机构作出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三是规定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审查期限为5日,不服禁闭的申诉审查期限为24小时。此外,为了维护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督察条例》还规定,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在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独立的督察机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