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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法律严惩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总之,当前毒品案件审判中存在不少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审判调研和指导,相关调研工作即将展开。对于部分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对于需要与公安、检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争取联合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以适应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毒品案件审判要严格适用两个《规定》
  问:近期公布的有关刑事证据规则的两个《规定》,对毒品案件的审判工作有何影响?
  答: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刑事证据规则电视电话会议,就两个《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进行培训讲解。两个《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确保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
  毒品案件的证据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定特殊性。毒品犯罪隐蔽性强,证据总量原本就少,客观性证据较难获取,故尽可能全面收集证据十分重要和必要。但目前毒品案件在证据收集、固定、审查方面较多地存在收集证据不细致、不规范,该收集不收集、该补充不补充、该鉴定不鉴定等问题。例如,对于查获了毒品的案件,无论是否人赃俱获,客观上也存在犯罪现场,通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拍照、摄像等形式固定查获毒品时的情况,更有利于审判时确认案件事实,但现在比较普遍地缺少这些证据材料。有些案件中,扣押物品清单缺少物品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字,所记载的物品也与实际扣押的物品(如手机、现金、银行卡等)不一致,导致物品来源存疑;有的重要涉案物品被扣押后未能妥善保管,以致毁损、丢失,商请补证时无法提供原物。有的案件中,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不及时调取同案犯之间的通话清单或者短信息;有的采取手工抄录通话记录,又没有电信部门的印章,不具有合法证据形式;有的不及时调取毒品交易双方的存取款或汇款记录。诸如此类问题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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