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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10年9月26日)


  2010年9月10日,财政部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性基金的定义、申请和审批程序、征收和缴库、预决算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了系统规定。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什么是政府性基金?

  答: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目前,全国共设立了铁路建设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等31项政府性基金,对促进相关领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财政部每年都向社会公布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所有政府性基金都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支按照法定程序接受人大审查和监督。需要说明的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中,除了向社会无偿征收的31项政府性基金外,还包括以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获得收入并有特定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彩票公益金等财政专项资金。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政府性基金管理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政府性基金概念和含义不明确,存在以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的现象。二是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问题屡禁不止,加重了社会有关方面负担。三是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不尽规范。因此,有必要从制度上全面系统地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行为,推动中央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认真履行政府性基金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问:《办法》对政府性基金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但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应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已经明确政府性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其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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