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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立案追诉标准(二)》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一下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的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主要情况,新制定的标准有哪些根据?

  答:2001年《追诉标准》出台以来,《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先后新增了11个经济犯罪的罪名。其中,5个新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第6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第18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第30条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31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第40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已经在2008年《补充规定》和新的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予以沿用。另外6种新的经济犯罪罪名,这次研究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包括:第1条资助恐怖活动案、第9条虚假破产案、第27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第36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第41条违法运用资金案、第78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其中,有4个罪名是借鉴同类型或者相关联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而研究制定的,如第9条虚假破产案参照了第7条妨害清算案的标准,第27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参照了第42条违法发放贷款案的标准,第36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参照了第35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标准,第41条违法运用资金案参照了第40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的标准。第1条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其立案追诉标准重申了刑法的规定,同时,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作了解释性规定。第78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在对该类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归纳相关情况,对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以及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层级作了量化,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同时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了解释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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